一、第一步:提交变更手续
申请人向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手续。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申请人向原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手续。原登记机关同意的,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二、第二步: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人凭《企业迁移通知书》到迁出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迁出手续,领取《企业迁出登记通知书》。
申请人凭《企业迁出登记通知书》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迁入手续,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三、第三步:税务变更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批准注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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